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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外观设计的“成套产品”及“关联外观设计“

2022.06.30

根据2021年的相关统计,中国是日本最大贸易伙伴、重要的进口和出口对象国, 占日本总进口额的23.18%[1]; 2021年,日本从中国进口的商品中,通信设备、有机化合物和非铁类金属的金额则分别上涨了15.6%、48.7%和88.7%。日本自中国进口的主要商品为机电产品及零附件、有机、无机及化妆品等化学工业品和光学,照相及医疗设备,占日本自中国进口总额的48%、13%和9%[2]。在日本市场上,纺织品及原料、鞋靴伞和箱包等轻工产品在日本进口市场的占有率均在60%左右[3];此外,日本是全球第三大电商市场,人均购买力是中国的2倍。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日本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市场,因此很有必要了解日本的知识产权制度。

日本外观设计实践中的“成套产品”和“关联设计”,是日本外观设计制度中独特的制度。虽然其定义类似于中国合案申请的“成套产品”和“近似设计”的概念,但中日之间的制度具有明显的区别。申请人应该注意辨析并积极利用日本特有的制度保护自己的设计。

(一)成套产品
《日本外观设计法》第八条规定,“作为同时使用的两件以上的物品、建筑物或者图像,构成经济产业省令所规定之物(以下称之为成套产品)的物品、建筑物或者图像所涉及的外观设计,在作为成套产品整体上具有统一性时能够作为一件外观设计提出申请,获得外观设计注册”。

由此可见,构成“成套产品”的条件为
(1) 同时使用
(2) 经济产业省令所规定的物品表格中成套产品

关于经济产业省令所规定的物品,申请人可以参照日本特许厅公布的经济产业省令所规定认可的成套物品(https://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design/ishou_kisoku_betuhyo.html) 只有表格中的成套产品才能以“成套产品”的方式合案申请。换言之,如果不是表格中认可的产品,则不允许以“成套产品”的方式合案申请,必须每一件单独申请。

日本外观设计申请中“成套申请”的概念与中国有很大区别。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

由此可见,构成”成套产品“的条件为
(1) 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类别
(2) 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
(3) 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
在中国,只要该产品属于洛迦诺分类表分类表中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而且属于相同的设计构思就可以满足成套产品的要求。

(二)关联设计
日本外观设计法第十条规定,“外观设计申请人选定自己的一件外观设计申请或已注册的外观设计作为基础外观设计后,如果该申请人提交与基础外观设计类似的外观设计申请(下称“关联外观设计”),则可以获得注册, 该关联外观设计的申请日须在基础外观设计的申请日当天或基础外观设计的申请日后,并且该关联外观设计申请日不晚于基础外观设计申请日起十年届满之日”。

换言之,申请人可以将新的外观设计与基础外观设计进行关联。相关联的设计申请可在基础外观设计申请日后的10年内提出。

基础外观设计的有效期为基础外观设计申请日起25年,而关联外观设计的有效期也是基础外观设计申请日起25年。

由此可见,日本外观设计申请中“关联设计”的概念与中国的“近似外观设计”有很大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在中国,同一申请人的多项近似设计,可以在同一个申请中提交。如果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同一天不以合案申请的方式在同一个申请中提交,有可能构成重复授权而被要求撤回申请。如果同意申请人在提交一项外观设计申请(”在先申请“)后,在该在先设计申请日后提交另一项近似外观设计申请(”在后申请“),则在先申请可能构成抵触申请而使在后申请被驳回。

鉴于中日之间的制度差异,申请人可以利用关联外观设计制度更好地在日本保护持续迭代的产品。

[1]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0703373542696275&wfr=spider&for=pc
[2] http://news.sohu.com/a/517974920_676545
[3] http://swt.hun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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